1810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應依股利憑單所載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按營利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所得稅法第3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