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是否可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2110)

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1. 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 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 買方支付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
4. 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 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營利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1)

QA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