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公司投資於特定地區之抵減所得稅規定如何?(2510)

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可以按其投資金額20%範圍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前項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訂定,其詳細規定請參閱行為時行政院發布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

QA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