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規定,公司在何種用途項下之支出可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規定如何?(2509)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1)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2)投資於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3)投資於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4)投資於?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5)投資於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
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各年度得適用之抵減率,請參閱行為時行政院發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相關規定),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2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2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
前2項之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是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上述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訂定,其詳細規定請參閱行為時行政院發布之「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購置節約能源設備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生技醫藥產業委託國藥研發服務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認定要點」。
3.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其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文件,請參閱財政部93.10.26台財稅字第09304539440號令發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

QA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