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稅合一制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轉投資收益是否免稅?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的可扣抵稅額,是否可用以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或申請退還?(2709)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亦不得用以扣抵機關團體應納的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


QA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