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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以應稅貨物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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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等資料,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自行填用臨時運單以憑運至參展地點。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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