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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忘記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要不要處罰?(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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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處罰,凡經查獲要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並得連續處罰,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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