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 納稅代理人的責任如何?

1.納稅代理人應依規定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代理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否則應按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所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負責繳納。
2.外僑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臺期間所得較免稅額及扣除額為低者,或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已依法扣繳,且無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以外之所得,仍應請納稅代理人代為申報,俾便辦理銷保事宜。
3.已辦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之外僑,如因居留地遷移,事後在其他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時,亦應請納稅代理人將該外僑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申報收據影本寄送受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之國稅局,俾憑辦理銷保事宜。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