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是否可由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國小的教職員等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因其薪資所得免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刪除,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修正,自101年1月1日施行),所以,其子女自然不可以讓別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財政部74年6月10日台財稅第1731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