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和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份),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發明。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例如某甲是要保人,他的母親是被保險人,但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他的母親是讓弟弟申報扶養,那麼這筆保險費的支出,某甲因為沒有申報扶養母親,所以不能扣除;他弟弟雖然申報扶養,但因母親的保險費是某甲支付,並不是他支付,所以他也不能扣除這筆保險費。另外,上面所說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
(財政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36291號函)
(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