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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佣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計收益課稅?(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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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條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應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財政部67.1.19.台財稅第30400號函)
(財政部68.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
QA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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