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會計憑證依規定應載明那些事?(2407)

營利事業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營業稅額,並且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如果是個人出具的收據,除了應載明上述事項外,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對外憑證如開立給非營利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買受人要求以外,可以不必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至於營利事業發生內部會計事項,應有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及立據人簽章之內部憑證。但是期末調整及結帳事項,以及結帳後轉入次期的帳目,可以不檢附原始憑證。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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