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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得免派員監毀之條件?(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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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產製廠商最近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所產製已納貨物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之案件,所在地稽徵機關仍應依規定派員會同銷毀。惟為兼顧簡政便民,如查明最近1年度無欠稅或違章記錄,且其申請銷毀之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1%者,得免派員監毀,但發現異常者,仍應予以抽查並實地瞭解。
(財政部91.11.4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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