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中規定那些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5106)

應納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六)於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者。
(七)於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者。
(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2條之2、第12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