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事業重估資產出售時,其損益如何計算?(2306)

營利事業經依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包括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第60條規定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出售時,應以重估後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基準,計算損益。
(財政部66.2.15.台財稅第31158號函)

QA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