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果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如果受扶養者未滿20歲,還應檢附其父母親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如果受扶養者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則應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