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東昇記帳士事務所
回首頁
東昇部落格
東昇簡介
服務項目
常見問答
稅務新聞
網站連結
聯絡諮詢
首頁
>
常見問答
>
稅務問與答
> 1225 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1225 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回上頁
友善列印
個人對大陸地區的捐贈,應該要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這些捐贈應該要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沒有經過許可或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80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800767121號函)
回上頁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