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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貨物變質損壞,廠商應如何辦理退稅?(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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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貨物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寫明,向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檢附完稅照及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繳納貨物稅。凡在稅款繳納後5年內如有上述情形,均可申請退還稅款。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
(財政部76.12.23台財稅第760229598號函、98.4.29台財稅字第098040110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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