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基金,是否可以投資或借給一般營利事業?(2704)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 機關或團體的基金應運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如有多餘時,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不可以任意將資金存放、借予或投資於一般營利事業,否則即不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課稅。
2. 機關或團體的基金,如基於外生收益而投資於原捐贈營利事業的股票時,如果該營利事業不是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只能在該營利事業捐助額80%限度內投資,如該捐贈事業的股票,是屬於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則可不受上述80%比例的限制。
(財政部69.12.16台財稅第40213號函)
(財政部71.12.10台財稅第38931號函)
(財政部94.08.03台財稅字第09404540950號令)
(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