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規定如何?

列舉扣除額中,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和對政府的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出資贊助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則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另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
(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號令)
(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