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應符合那些要件?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20歲以上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的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74年6月10日台財稅第17312號函)
(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