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綜合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辦理? (1419)

國稅局核定的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1.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收到繳款書以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的第2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2.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應該在收到核定通知書以後30天內申請復查。
3.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延誤原因消滅後一個月以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延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一年的,就不可以申請了。
4.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訴願法第90條)
QA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