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那些事項? (2115)

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下列各項:
1.營利事業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2.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由稽徵機關核定。
3.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6條、第47條、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