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4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的金額如何計算?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於99年1月14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或被繼承人係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者,納稅義務人該申請如符合實物抵繳要件者,仍可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另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及第46條)
(財政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