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9404)

一、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1個月申報1次。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惟該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四、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須於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及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