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近經核定使用發票,但一直沒去辦,是不是要罰?(9604)

要處罰,經核定使用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使用得連續處罰,並得予停業處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