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東昇記帳士事務所
回首頁
東昇部落格
東昇簡介
服務項目
常見問答
稅務新聞
網站連結
聯絡諮詢
首頁
>
常見問答
>
稅務問與答
> 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9104)
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9104)
回上頁
友善列印
將餘存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回上頁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