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2913)

自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後,對於每月營業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經稅捐稽徵處(92年1月1日以後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事業(即小規模營利事業),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乙類經銷商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之。
2. 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92.05.15台財稅字第092045238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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