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5302)

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分下列2點來說明:
(一)廠商變更登記: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送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廠商註銷登記: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貨物或欠繳貨物稅,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
(貨物稅條例第20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2條、第13條、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