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應該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來處理帳務;不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如獨資或合夥的事業,可以因為原有的習慣,或者因為營業範圍狹小,向稽徵機關申報採用現金收付制的會計基礎來處理帳務。另外,不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所採用的會計制度,雖經確定,仍然可以變更,但是必須在各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上面所說的「權責發生制」,是指營利事業的收益在確定應該收取時,費用在確定應支付時,就應入帳;而在年度決算時,所有的收益及費用,並按照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現金收付制」,則是指營利事業的收益在收入現金時,費用在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的制度。
(所得稅法第22條) (商業會計法第10條)
QA2402
(所得稅法第22條) (商業會計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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