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如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912)

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獨資、合夥組織型態者,僅需依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