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02 漏報或短報贈與財產,或未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合併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情形時,除了要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加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外,尚應移地方法院依刑法處斷。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加處罰鍰,但是應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第46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8條之1、第48條之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