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02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1.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為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之公同共有人,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4.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是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
5.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