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2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1.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
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