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5852)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分別說明如下:
(一)廠商變更登記: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送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
(二)產品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外,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僅須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
(三)廠商註銷登記: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菸酒或欠繳菸酒稅,仍應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
(四)產品註銷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菸酒稅法第10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6條、第7條、第8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