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2 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應如何辦理?

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若想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時,應該在限繳日期前申請,倘逾限繳日期始申請者,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申請以實物抵繳,同時要附上遺產稅繳款書及下面的文件:
1.經過全體繼承人或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如有拋棄繼承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的房屋、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和持分。
2.抵繳標的物如果是遺產課徵標的物的土地或房屋時,要準備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部分還需要準備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籍圖謄本正本可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依土地所在地區分管轄機關,省轄市向當地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局)或工務處申請,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申請以實物抵繳,經過稅捐機關核准後,對於辦理產權移轉應該要補送的文件,國稅局會以公文詳細列明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需在接到公文30日內將文件準備齊全送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