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但復業時沒有申請,被查獲是不是要罰?(9602)

除公司已向公司主管機閞辦妥停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辦理,並視為已向稽徵機關核備外,如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