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9401)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檢送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其 他有效證明文件,並加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組織:公司章程。
二、合夥組織:合夥契約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三、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若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營業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
三、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並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
(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及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