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產製廠商未依限辦理申報或不申報,其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規定?(5951)

這個問題分兩點來說明:
一、產製廠商未依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但已依菸酒稅法第14條規定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書3日內補辦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依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按其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萬元。其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5千元。
二、產製廠商於接獲稽徵機關補報通知後,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稽徵機關即進行調查核定補徵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並按核定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2%怠報金,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2萬元。其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者,怠報金為新臺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