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 綜合所得稅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如何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每年的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上一個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和數額,減除有關的減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額再減除已扣繳的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後,算得當年度的應納結算自繳稅額,必須先行繳納稅款後再辦理結算申報。
另外,國稅局針對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單純之納稅義務人,主動協助其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在101年4月25日前寄出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中的所得資料,也是給付單位在今(101)年2月6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如納稅人在確認申報前,發現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金額與給付單位寄來的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上的金額不同,請納稅人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避免後續辦理退、補稅之困擾。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