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7 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享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有那些?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綜合所得稅計算,係就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餘額,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所得淨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00及101年度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限額為:
1.免稅額:外僑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每人各為82,000元,其中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23,000元。
2.扣除額:包括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2類。
(1)一般扣除額:分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2種,請擇一填報減除。
 j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定額扣除﹞
單身者扣除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52,000元。
k列舉扣除額︰應依規定檢據核認,計有以下7項:
A、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但有關國防、勞軍、政府及對古蹟之捐贈(獻)得不受金額限制。
B、保險費:除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外,其餘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4,000元。
C、醫藥及生育費:依規定核實認定。
D、災害損失:依規定核實認定。
E、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不超過30萬元為限,但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F、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G、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前述捐款未指定捐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2)特別扣除額。計有以下6項:
j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
k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4,000元。
l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不得超過27萬元。
m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元。
n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A.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B.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