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中規定那些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701)

下列各項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2.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3.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4. 營利事業出售民國62年12月31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民國62年12月31日前發生之部分。
5. 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6.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7.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8. 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
9.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10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
(所得稅法第4條)

QA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