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801)

為了達成企業盈餘保留與分配的選擇,完全取決於企業經營政策的目標,我國兩稅合一方案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對營利事業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40%,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仍為17%,兩者相差23個百分點,如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盈餘所負擔的稅負為公司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17%;如公司將盈餘分配,盈餘係負擔股東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40%,所以公司仍可藉盈餘的保留為大股東規避稅負。為了減少此種規避稅負的誘因,世界上其他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其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差距通常不大,甚至有些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比個人所得稅稅率還高。
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