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2951)

營利事業的資產(限於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及第60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3類),如果遇到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者,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並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3種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1)資產重估價申報書、(2)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3)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如果未能於60日之期限內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可以自行延期30日,不必事先申請核准,但是其申報重估價值有錯誤時,不得享受改正申報之權益。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5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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