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應負第2次繳納義務,稅捐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是否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0211)

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繳清稅捐之規定,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因該第2項並無得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因清算人違反該項規定而移送執行時,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即以清算人名義,另行發單(應另訂限繳日期),通知清算人繳納。
(財政部86.3.26.台財稅第861889645號函)
(財政部87.7.15.台財稅第87195442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