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2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之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及獎金之課稅規定為何?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之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及獎金,其所得稅之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2.公私立國民中學授課教師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規定支領之課外輔導鐘點費,屬授課教師因工作或職務所獲取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3.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教學團隊成員依「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具獎勵研究性質,且非屬為獎金授與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公立學校及幼稚園依同要點規定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私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計入幼稚園之收入;各私立學校及財團法人組織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4.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依「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還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係供其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學校事務之用途,非屬校長個人之所得。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