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9現役軍人領取國軍作戰獎勵金,免納所得稅相關規定為何?

因應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現役軍人領取國軍作戰獎勵金,如屬下列給與可認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 現役軍人依國軍作戰獎勵暨作戰負傷官兵獎勵金與榮譽紀念章頒發作業要點規定領取之作戰獎勵金及負傷獎勵金。
2. 國軍官兵家屬依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規定領取之生活維持費。
3. 軍人因作戰或因公傷殘,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領取之傷殘撫卹金。
4. 義務役官兵因作戰或因公之病傷成殘,依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護照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傷殘照護金。
5.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依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傷殘照護金。
6. 國軍官兵依國軍官兵因公負傷醫療費用補助規定領取之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