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8軍事校院軍費生領取公費及津貼等給與,其所得稅之徵免規定為何?

因應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軍事校院軍費生領取公費及津貼等給與,其所得稅之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軍事校院軍費生依「軍事教育條例」領取之公費及津貼,可分別參照財政部87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871973423號函及同年月26日台財稅第87197549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財稅第871973423號函及同年月26日台財稅第871975493號函規定如下:依師資培育法發給公費生之公費,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可免納所得稅;國防部依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及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雜費書籍文具費生活費支給規定,發給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之學費、雜費、書籍文具費及生活費等費用,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免稅所得稅)
2. 國軍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領取之學費補助、依「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領取之月支生活費、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每學年學雜費、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綜合補助費及依「國軍官兵員工赴國外軍事學校、廠商受訓(實習)人員生活補助費支給表」領取之生活補助費,可參照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規定如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推薦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其由政府補助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可免稅所得稅)
(財政部100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0001982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