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99年12月31日以前按6%扣繳;97年3月6日以前扣繳率為10%);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101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