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重行清算完結前,可否為違章主體?(0704)

公司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經准予備查,嗣因其清算程序不合,經法院撤銷,重為清算。在重行清算完結前,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視為尚未解散,如該公司違反稅法規定,稽徵機關仍可依法裁處罰鍰。
(民法第40條第2項)
(公司法第25條)
(財政部62.5.11.台財稅第33473號函)